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获知本法规定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主旨

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信息的报告、通报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对原法第83条的修改。主要是基于部门职责调整,将接受报告的部门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一、重要食品安全信息的报告制度

第1款是关于重要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的规定。“本法规定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是指依照本法第118条的规定需要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

根据报告程序的不同,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获知本法规定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二是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获知本法规定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可以直接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依据本法第118条关于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的规定,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因此,两种方式虽程序不同,但最终都是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第2款是关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相互通报食品安全信息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之间构建信息沟通平台,及时顺利地进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有利于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统筹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而且有利于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情况,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及早发现、及早解决。因此,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例如,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由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监管,但是生产环节农业投入品尤其是农药的使用也要受新法调整;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环节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两个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才能实现对食用农产品的全程、无缝监管,确保食用农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通报可采用信息化手段,通过食品安全信息平台,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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