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公布警示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对原法第17条的修改。主要修改是将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公布警示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这样修改的原因是为了适应国务院部门职责分工的新调整。

一、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

行政管理的高效率必须建立在统筹规划、把握全局的基础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除了要进行具体的、日常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之外,还要注意及时总结经验,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而言,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有利于提高监管水平,及早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全面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既然是综合分析,需要综合考虑的情况有很多。法律上列明了综合分析最重要的两项内容,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最大特点就是客观,能够为综合分析提供科学依据,如果缺少科学依据,综合分析也就失去了判断基础和科学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为综合分析提供了实践基础和经验,使综合分析的结果能够紧密围绕执法实践和现实问题,最终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因此,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作为综合分析的重要考虑因素,缺一不可,不可偏废。

二、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能够在进行更大范围的信息汇总过程中发现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进而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本法第118条的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对于某种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消费者能够引起足够重视,有利于加强对风险食品的监督,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但在实践中一定要把握好“度”,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要尽量避免引起消费者恐慌。这就要求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在及时、迅速的同时力求做到客观、准确。这样才能尽到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真正保障公众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知情权。此外,此次修改将“予以公布”修改为“向社会公布”,对公布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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