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条例第六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六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六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将有关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与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相对应。

二、本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单位,即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

三、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有:

(一)责令改正。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使海事管理机构及时掌握有关信息。

(二)给予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反规定的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以上(一)、(二)项并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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