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管理机构

中国国家的一项重要经济职能机构。

沿革

中国的物价管理机构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几经变化。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物价工作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委托中央贸易部和地方各级贸易部门管理。1952年9月,中央贸易部撤销,物价管理工作移交新组建的中央商业部,商业部设立了物价局。对外贸易部、粮食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及各有关部门涉及国内市场物价问题,要与商业部取得密切联系,服从商业部在物价方面的各项规定。

1957年8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各级人民委员会应即设立物价委员会通知》,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和省辖市、县及相当于县的镇,设立在中共党委和人民委员会领导下的物价委员会。中央一级由国务院财贸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国市场物价的综合平衡工作。工业生产资料的出厂价格(调拨价格)从1952年开始,一直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及有关工业部负责管理。国家计委设立成本价格局主管此项工作。

1962年5月为加强对物价工作的统一领导,国务院决定建立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物价委员会。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设立物价机构或配备物价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的物价管理工作。各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相继建立或健全物价委员会,统一领导省、市、自治区的物价工作;一部分专区和县也建立了物价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管理物价。从这时起,中国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初步建立了统一的物价管理系统。1970年全国物价委员会撤销,其工作划归国家计划委员会。1977年8月成立国家物价总局。各地、各有关单位也陆续恢复并逐步健全了物价管理机构。

机构

全国物价委员会

中国国务院主管物价工作的职能部门,受国务院直接领导。1962年5月18日成立。主要任务是:

(1)负责全国物价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

(2)管理工业品出厂价格和调拨价格;

(3)管理农产品采购价格和各种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

(4)管理交通运价、邮电资费及出口商品在国内的收购价格、进口商品在国内的拨交价格。

国家物价局

1977年8月成立国家物价总局,1982年改现名(见国家物价局)。

国务院物价小组和国务院物价委员会

1983年3月8日国务院物价小组成立。主要任务是:

(1)研究价格改革的长期规划;

(2)提出生产和流通部门价格改革的建议;

(3)组织、协调重大价格调整方案的执行。1988年5月28日,国务院根据价格改革的进展,决定把国务院物价小组改组为国务院物价委员会。物价委员会作为国务院有关物价方面的议事机构,对国务院负责。

物价检查所

中国各级地方政府设置的,行使价格监督检查职权的行政执法部门。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盟、市)、县(旗、市)物价局设立物价检查所。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规定,各级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所,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对同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地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执行价格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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