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下: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与船员依照国家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船员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取得本条例规定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

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员用人单位招用船员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建立劳动关系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加入的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公约的要求,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及其他有关内容。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本条第二款是对船员用人单位所招用上船工作的人员的资格要求。我国的海事管理机构为确保对上船工作的人员的身体条件、任职资格、任职经历等情况实施有效监管,根据本条例为上船工作的人员颁发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海员证等证书。船员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取得并持有本条例规定相应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这是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维护,对船舶安全生产的维护,对船员用人单位利益的维护,对上船工作人员利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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