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理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内容如下: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违法行为及其责任主体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体是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责任主体则是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既包括乡镇政府,也包括县级、设区的市级及省级人民政府。上述单位如果有本条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二)违法行为的种类

1.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组织事故抢救是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组织事故救援,当事故报告到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是指上述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出于种种原因,没有在第一时间组织进行事故救援的情形。

2. 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事故报告由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报告有关政府部门后,接到事故报告的政府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及时、准确地逐级上报事故。不管是最初接到事故报告的部门还是接到上报事故的部门,如果需要上报事故,都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准确地上报事故。不能拖延不报,更不能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3.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工作是依法组成的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的活动。要保证事故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及事故调查结果客观、公正,就需要事故调查组能够独立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因此,本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实践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时可能与发生的事故具有利害关系,为了保护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各种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其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很坏,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事故调查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往往与事故发生单位具有监督管理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和了解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情况,在事故调查中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情况。实践中,有的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出于隐瞒事故真相、逃避事故责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意图,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这种行为严重干扰、影响事故调查的顺利进行,使事故调查难以客观、公正,影响事故性质的认定及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等,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幅度

1. 处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构成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2. 刑事责任。有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和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及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三种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构成本条犯罪的条件是:一是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客观上实施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三是客观上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条规定的有关单位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和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及作伪证三种行为符合上述要件。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可能构成《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不报或者瞒报事故的犯罪。构成犯罪的条件:一是主体是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二是客观上实施了不报或者瞒报事故的行为,三是客观上造成了延误事故抢救的后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符合上述条件,构成该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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