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第三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广告法第三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六条内容如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主旨

本条是为维护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性所作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特殊商品关系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广告法?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4/298105.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范云涔愀婺谌葑髁颂乇鸬墓娑ǎ⒁笳庑┥唐返墓愀姹匦肴〉霉愀嫔蟛榛刈鞒龅呐计涔愀婺谌莸墓愀嫔蟛榫龆ㄎ募蠓娇煞⒉肌9愀嫔蟛榫龆ㄎ募枪愀嫔蟛榛匾榔渲叭ㄇ┓⒌墓?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4/26374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证明某一特殊商品的广告内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该种商品广告内容的规定经过审查,准许或者不准许广告主发布广告的文书。

国家行政机关发出的所有公文都具有法律赋予的性,任何损害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性的行为,都是对国家的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破坏。为了保护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性,我国的法律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规定了严格的保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任何损害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性的行为,都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禁止伪造公文的行为,禁止变造公文的行为,禁止转让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公文的行为,并对违反法律规定为上述三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惩处,就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中保护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性的主要规范。为了维护广告管理工作秩序,维护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性,所以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二)所谓伪造广告审查决定文件,是指广告审查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制作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行为。所谓变造广告审查决定文件,是指利用涂改或者其他方法,改变广告审查决定文件原来真实内容的行为。所谓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是指取得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申请人,将广告审查决定文件以有偿或者无偿的方式提供给非申请人使用的行为。

(三)伪造、变造广告审查决定文件,其目的都在于以假充真,由于伪造、变造的广告审查决定文件根本上就是假的,所以是无效的。真实的广告审查决定文件转让后由于是由未经审查的广告主使用,对于其所用于的商品广告而言也应当认为是假的,失去了真实的文件所应有的效力,不足以作为发布特殊商品广告的依据。对伪造、变造广告审查决定文件和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或者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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