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主旨

本条是对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与《条例》第四十八、四十九条的规定相对应。

二、海事管理机构收到求救信号和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救助工作;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人员,必须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权利和义务应该平等,因此,海事管理机构在组织对遇险人员、影响公共安全的事故进行救助时,有权调度和指挥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人员参加救助,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人员不得借口推辞,必须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当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违反《条例》上述规定,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由海事管理机构视情节的轻重对船舶、浮动设施及船员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可以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在组织救助时,对遇险现场和附近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船舶、船员,实以行政处罚,是为了保障政令畅通,救助及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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