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四条内容如下: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主旨和目的

主旨

关于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政府采购的问题

本法第八十四条对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即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目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通过借用外债等多种形式,吸收国外资金,支持国内经济建设和其他各项事业。目前,比较常见的外债借用形式主要有:一是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包括世界银行贷款、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等;二是外国政府及其政府机构贷款,外国政府贷款有比利时、日本、英国、瑞士、加拿大、德国、法国、美国等国家的贷款,外国政府机构贷款主要有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贷款和日本能源输出入银行贷款等。从1986年开始,我国政府统借国外贷款全部纳入了财政预算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属于财政性资金。因此,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但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使用和管理,都有一套比较完整和严格的规定,如世界银行制定的《贷款采购指南》,亚洲开发银行制定的《贷款采购准则》等,国内有关管理部门也根据贷款方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相继制定了一些管理性的实施规定,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指南》、《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机电设备招标采购审查办法》等。上述规定对贷款的使用列出了一些比较特殊的限制条件,比如,世界银行《贷款采购指南》规定,世界银行的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由世界银行成员国国民提供的以及在世界银行成员国生产或由世界银行成员国提供的货物或工程的费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准则》规定,亚洲开发银行普通资金贷款的支付,只限于亚行成员国生产的货物或者提供的服务等。这些限制条例和要求,虽然与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不尽一致,但是贷款使用单位在使用上述贷款时必须执行。因此,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和使用的具体规定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产生了一定的差异甚至矛盾。为了解决因两者之间差异或矛盾而产生的问题,有必要对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对此,本法规定,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释义

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包括以下含义:

1、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除了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规定有具体条件的以外,可以按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2、在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采购时,应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或基础。

理解要点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虽然或以适用其规定,但在接受和适用贷款方、资金提供方的具体条件时,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符合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精神。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