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

运用信贷资金的一种方式。以偿还为条件,并需按借用的数量和时间支付一定的利息。

贷款有多种形式。按照担保的性质可分为:

(1)抵押贷款,指以商品和商品的凭证(铁路的提单等)或其他物品作抵押的贷款;

(2)信用贷款,银行贷出款时,并无一定的实物作保证,通常仅由借款人出具本人签字的票据。按照贷款期限的不同,又可分为:

(1)定期贷款,借款人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偿付本利;

(2)活期贷款,贷款不规定期限,客户可以随时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银行也可随时通知借款人偿还贷款。

银行通过贷款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的补充资金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可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本身的积累。在中国,还运用贷款的有偿使用原则,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并且把银行信贷作为分配资金的重要方式,也作为调节和管理经济的重要经济杠杆。

中国的银行在建国后的较长时间内,对固定资产领域不发放贷款,信贷资金主要用于解决企业流动资金的需要。1979年以后开始对企业生产设备的挖潜、革新、改造,发放技术改造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和一定数量的基本建设贷款,并从1979年起对基本建设投资逐步由财政拨款方式改为银行贷款方式。同时,银行对个体经济贷款也有较大幅度增加。截至1985年末,银行贷款中,固定资产贷款(不包括“拨款改贷款”)已占全部贷款的12%;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与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比例,国营工业生产企业平均为 58:42,国营商业(包括外贸企业)平均为 89:11。银行贷款也是集体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

中国的银行贷款,就其贷放对象说,包括有流动资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基本建设贷款、大修理贷款、结算贷款、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农业生产周转贷款和农业生产设备贷款,另有少量的抵押贷款和票据贴现。

随着中国的银行体制的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在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不再直接对单位和个人发放贷款,对单位和个人的贷款由各专业银行办理。各专业银行在贷款业务上的基本分工如下:中国工商银行负责国营工业和交通运输业、国营商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全部中短期设备贷款,以及城市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贷款;中国农业银行负责农、林、牧、副、渔诸业和农村工商业的贷款;中国银行(1949~ )负责对外贸易企业的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负责基本建设贷款;中国投资银行主要负责运用世界银行贷款以及所筹集到的其他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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