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技术措施贷款

中国财政部门委托银行在财政拨付的基金内发放的主要用于中小型工业企业技术措施项目的贷款,也称小型技措贷款。于1964年进行试点,1965年全面实行,1970年停止发放,1975年恢复。1979年为了加速企业技术改造步伐,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小型技术措施贷款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此项贷款支持了中小型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了生产发展。

用途

主要用于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品种、增加产品产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综合利用节约原材料和降低成本而进行的小型技术措施项目。

对象

全民所有制中小型工业企业。除包括各工业部门所属的中小型企业外,还包括商业、粮食、外贸、交通、邮电、农业等部门的全民所有制中小型工业企业。

条件

①本企业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确已全部安排使用;

(2)花钱少、收益快,并能在一年内取得经济效果;

(3)所需材料、设备、技术等均有可靠保证。

使用

由企业提出贷款项目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再由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在财政拨付的基金和上级确定的贷款指标范围内发放贷款。单项贷款的额度在1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有偿使用,按月计算利息,在项目完工投产后,一年内用实现的新增利润归还,最多不超过两年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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