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内容如下: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主旨

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社会保险基金关系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如何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是本法重要规范的内容。其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重要一环。在具体实施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通过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来负责的。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

本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中,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情况的监督,主要是监督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及时足额收上并存入基金收入户,有无不入账、搞体外循环或被挤占挪用的情况,收入户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转入财政专户等。对基金支出情况的监督,主要是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服务机构是否按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支出基金,有无多支、少支或不支,有无挪用支出户基金,以及有无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等。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主要是监督财政专户有无挤占挪用、动用基金的行为,是否违规使用基金平衡财政预算、抵押担保,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拨入支出户等;监督收入户、财政专户、支出户是否账账相符,是否按规定开设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有无多头开户或违规开户行为,收支、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主要是监督社会保险基金除按规定预留必要的支付费用外,是否按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是否考虑投资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等。

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措施

本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通过查阅、录音、录像、照相、复印等多种手段将与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的证据资料进行记录、复制,是实施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措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时,被检查部门应当提供的资料主要有:(1)用人单位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会计报表、账册、凭证、工资表、人员花名册等。(2)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以及投资运营机构中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计算机系统的相关数据。(3)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与提供社会保险服务有关的资料。(4)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和投资运营户等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相关资料。只有及时了解和掌握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和投资运营户的情况,基金监督检查机构才能及时防范社会保险基金风险,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实现保值增值。被检查对象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对资料进行审查,并对相关的资料通过录音、录像、照相、复印等多种措施进行记录和复制。

2、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关资料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应当予以封存,通过对这些资料的及时封存,以达到保全证据资料的目的。这是社会保险法赋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一个行政强制措施。

3、向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询问,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材料。询问是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从而了解被检查单位在社会保险基金运作和管理方面有关情况的一种工作方法。检查人员在检查中需要对一些存在隐患但尚不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需要知悉情况的人员予以解释说明,以便检查人员能够及时了解情况,并依据了解到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出具客观公正全面的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进行询问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4、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被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监督人员进行监督,不得拒绝提供、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资料,不得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对于转移、隐匿、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立即予以制止,并责令违法行为人予以改正。

三、对发现问题的处理

本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1、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整改建议是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要求被检查单位对发现的问题予以改正,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行为合法、依规、准确、规范,符合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整改建议一般是监督检查结束后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向被检查单位提出。被检查单位应按照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汇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可主动对整改建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主要是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被检查单位及个人所作出的具体的、单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是行政主体执法时最常用的一种形式。行政处理可以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作出,并按照严格的操作规程形成行政处理决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违反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处理又分为内部和外部两种。内部行政处理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理,包括对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所作的处理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采取的措施包括:对被检查单位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给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责令承担赔偿责任;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等。对相关责任人员可依法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外部行政处理主要指对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所作的行政处理,主要包括对社会保险中介服务机构、社会保险基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及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外部行政处理中较重的一种处理是行政处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采取的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等。

3、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是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后,对无权直接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向其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收到处理建议的部门应认真对待,回复正式的书面函件,就处理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反馈。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接受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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