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三条内容如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主旨

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的管理制度和履行待遇发放的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的基本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制度是从事经办业务管理工作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业务规程,是社会保险管理服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规范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管理服务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1997年,为了规范全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程序,劳动部印发了《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这是在全国范围内颁布的第一个社会保险经办规程,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范化的业务程序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进行管理,增强内部制约机制,提高工作效率,进而在全社会树立良好形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加强社会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社会保险业务操作程序,劳动保障部分别印发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劳社部函[2000]4号)、《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劳社厅发[2004]6号)、《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劳社厅发[2006]24号)和《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34号)。200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部发[2009]161号)和《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等业务管理规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岗位,合理调配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建立考核制度,逐步规范、统一和完善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以及个人账户管理等各个环节的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了业务经办工作的畅通、快捷、高效、优质。

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是从事基金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的基本规则,是监督和检查基金财务管理工作的依据。因此,要有效地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首先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从整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通用制度,主要是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所确定的财务管理规则,这些规则往往是具有普遍的规范意义的;第二类是专门制度,主要是有关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专门的、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因其使用范围小且较为具体,因而往往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做出进一步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类具体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基金财会档案制度、基金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基金审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

3、建立健全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建立社会保险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需要。1999年,国务院颁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同年6月,《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颁布,进一步规范了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预算、决算等行为,确保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稳健运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防范运行风险,2007年,劳动保障部印发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7]2号)。各地按照要求,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优化操作流程,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为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劳动保障部于2007年下发了《关于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7]19号)。信息披露公开的实施,有效地保障了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知情权,为开展社会监督创造了必要条件。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环节的制度执行情况和流程操作情况进行了全面的监督检查,努力从制度上制约套取、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发生。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1、社会保险待遇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让劳动者"老有所养"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根本目的。在实行企业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之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企业发放,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对企业工资和福利发放的指导和监督。1984年起建立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制度后,多数地区养老保险费实行差额缴拨,退休金仍由企业代发。199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明确提出由"差额缴拨"改为"全额征缴",着力推进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2000年,劳动保障部下发《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9号),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从体制和机制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2、社会保险待遇应当按时足额支付

所谓"按时"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足额"是指满额,不得扣减。根据权利义务对应的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社会保险待遇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定,计算申请人应该享受的待遇,按规定通过必要的方式将社会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地发放给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过去拖欠的应逐步予以补发"。加强对困难地区和特殊人群的直接监控和重点督导,保证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按规定支付,严防发生违规支付事件。在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同时,各地还应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按时按规定支付与结算。部分统筹地区还建立了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确保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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