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八条内容如下: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和结余存放关系到基金的安全。1996年以前,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存放在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中。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1996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规定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必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按预算外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同时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国家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之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从1997年开始,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进行管理。

财政专户是指在各级财政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进行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的专门账户。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具体做法是:实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在商业银行中开设收入户,并定期将收入户中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缴存财政专户,收入户只收不支,月末无余额。实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不在商业银行中设收入户,直接缴入国库,再由国库转入财政专户。

在立法过程中,对社会保险基金存储问题大致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社会保险基金应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平台开设的独立账户进行收集、管理和支付;第二种意见是维持目前的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第三种意见是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国库管理。从科学、合理、规范、效率角度看,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平台开设的独立账户的理由较为充足,这应是发展的方向。但由于意见分歧比较大,同时考虑到社会保险基金存储是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问题,可以由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因此,本条基本维持了现行做法,具体管理办法是否需要调整,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也给改革留了一定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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