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七条内容如下: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主旨

本条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定程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本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这里的"国务院规定",主要是指《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该意见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方法、编制和批准程序等内容。

一、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方法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采用科学、规范的方法,提高预算编制的预见性、准确性、完整性和科学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的编制应综合考虑统筹地区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预测以及社会保险工作计划等因素,包括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基数等。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财政收支等情况,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综合考虑统筹地区本年度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数变动、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社会保险政策调整及社会保险待遇标准变动等因素。社会保险待遇支出预算应根据上年度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对象存量、上年度人均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等因素确定,同时考虑本年度变动情况;社会保险非待遇性支出预算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和管理制度规定。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和审批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税务机关编制。

统筹地区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一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本省(区、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后,报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汇总编制,财政部审核后,由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向国务院报告。待条件成熟时,由国务院适时向全国人大报告。

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和调整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并定期向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批复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并定期向本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应当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调整方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调整方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税务机关提出。

四、社会保险基金决算

年度终了,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编制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统筹地区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一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本省(区、市)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后,报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汇总编制,财政部审核后,由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向国务院报告。

五、关于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财政预算的关系

在本法起草过程中,关于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财政预算的关系,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社会保险预算属于公共预算,公共预算应当首先适用《预算法》的规定,建议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体系,其编制、审核和批准程序依照《预算法》的规定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预算法》是规范政府财政预算的,而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单位和个人缴费形成,不属于财政性资金,不应纳入《预算法》管理,而应建立单独的社会保障预算体系。我们认为,后一种意见更为科学、合理,更有利于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

要准确理解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概念,必须要弄清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财政预算的区别,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资金的性质不同。社会保险基金是依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建立,以单位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等方式筹集,独立于财政性资金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财产,专项用于社会保险待遇以及相关事项的资金。《预算法》是规范政府财政预算的,而社会保险基金不属于政府财政收入,也不属于财政性资金。《预算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预算收入项目中,并不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

第二,预算设立的层级不同。《预算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而本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

第三,预算编制的原则不同。《预算法》第三条规定:“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

第四,预算编制的主体、程序不同。《预算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规定,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汇总编制,财政部审核后,由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向国务院报告。待条件成熟时,由国务院适时向全国人大报告;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税务机关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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