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内容如下: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主旨

本条是关于首次股东会会议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首次股东会会议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召开的有全体股东参加的会议。一个会议,必须有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条规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出资最多的股东,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大股东,其出资最多,利益预期和承担的风险也最大,第一次股东会议由其召集和主持是必要的。出资最多是指向公司认缴的出资额最多,股东认缴出资额最多,应按期足额实际缴纳的出资最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是指负责首次股东会组织工作,通知各个股东并掌握会议的进程和推动有关各项决议的通过。对首次股东会会议的职权,本条还做了原则规定。即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一般包括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事项和其他事项,比如选任公司董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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