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内容如下:
主旨经营者集中的进一步审查 释义和理解【条文注释】规定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时限,规定了通知方式是书面通知,对决定提出要求,要求说明理由。规定经营者在审查期间不能集中。对所列出的三种情况,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经过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的审查期限。 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相互合并,或者一个或多个个人或企业对其他企业全部或部分获得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如果经营者结合后对竞争的秩序产生效果,如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损害竞争的垄断结构出现,就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经营者集中的后果是双重的。一方面,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的作用,提高经营者的竞争能力。另一方面,过度集中又会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损害效率。 1.经营者集中的情形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以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4)合同以外的方式。 2.经营者集中的申报与豁免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但以下情形除外: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的;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3.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