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内容如下:

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主旨

实施处罚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释义和理解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确定对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的罚款数额时应考虑因素的规定。

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没有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实施的垄断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不同,对竞争秩序造成的损害也不同,反垄断执法机构应根据具体案件中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况,确定具体的罚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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