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条内容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主旨

本条是关于税务系统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以及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的具体步骤和具体计划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新增加的一条,为了贯彻执行新《税收征管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附:新《税收征管法》第六条第一款:“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化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本条体现了三层含义:

1、总局对信息化建设的职责。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标准、方案与实施办法。

2、对各级税务机关的要求。地方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标准、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化工作。

3、对各级政府的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信息的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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