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法院

专门行使税务诉讼案件审判权的司法机关。主要任务是通过审判活动,协调税务机关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税务法院受理的税务诉讼大体包括三方面内容:

(1)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应税项目、适用税率、纳税期限或计算方法等有异议提起诉讼。

(2)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处理税务违章事项的决定不服提起诉讼。

(3)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违法行为并损害当事人权益提起诉讼。

美国行使税务案件审判权的专门机构出现较早,于1924年设立税务上诉局,受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税务纠纷案件,1942年改称法院,1969年又改称“美国联邦税务法院”,是美国联邦法院体系中的专门法院。1980年以前,还设有美国联邦关税法院。税务法院的法官由总统任命,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当局干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决定不服,可以在缴税前向税务法院起诉,由该院作出裁决;如仍不服,可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起诉,由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德国设有财政法院专门审理有关征税、关税等财政纠纷。

中国尚无专门审理税务诉讼的单独税务法院,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或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纳税人在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后,可在规定的斯限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见税务行政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纳税人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直至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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