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税务机构

指1840~1949年间清政府和中华民国政府为行使国家征税权力而设立的职能机构。中国在这一时期逐步形成了中央、省、市三级专业税务机构。其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清代后期(1840~1911)

中国在清代后期已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海关主权丧失,关税为外国控制,机构自成体系。由于历史原因,盐税一向附属于独立的盐务机构,田赋和其他税收由地方官员兼管。中央政府只设名义上的税务管理部门,各税均由地方征收后解缴中央。

中央税务管理机构

在掌管国家财政的户部(1908年改为度支部)中,设有10个司,其中田赋司分管田赋和地亩的稽核;漕仓司分管漕粮的运输和仓储;税课司分管工商各税和海关税、常关税;管榷司分管盐税、杂课和土药(鸦片)税。各省由藩司兼管财税,与户部无隶属关系。

关税机构

咸丰十年(1860),清政府建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办理洋务,光绪二十七年(1900)改为外务部。其中设有榷算司管关税、商务和邮政等。另设总税务司,主管全国海关业务和关税。各沿海、沿江口岸海关设税务司负责征收关税。总税务司和各海关税务司的权力均由外国人把持。

盐税机构

中央设盐政院专司考核全国盐政,内设南盐厅和北盐厅。各省盐务都由总督或巡抚兼管。为加强盐政集中管理,宣统元年(1910)中央设督办盐政处,宣统二年改为盐政院,在产盐区设盐务正监督,销盐区设盐务副监督,负责督促盐税随时解缴国库,地方督抚不再管盐政。

地方赋税机构

各省均由藩司(又名布政司)兼管,由总督或巡抚负责。一般设督粮道管田赋,盐法道和盐运使管盐务与盐税,课税局管其他工商各税。各县由县丞、主簿分别负责田赋、钱粮、征税和户籍等。各省征收厘金的机构,有的省称牙厘局,有的省称厘金局。

北洋政府时期(1912~1927)

清王朝覆灭,中华民国成立后的北洋政府时期,开始有了中央、地方分级管理的专业税务机构。但军阀割据大大削弱了税务机构,尤其是中央税务机构的作用。

中央税务机构

北洋政府成立后,在财政部中设赋税司掌管田赋及其他税收。各省也设立相应的下属机构。设税务处主管关税,关税机构大体沿袭清末旧制。设盐务署统辖全国盐务,另外根据“善后大借款”所订条款,为保证作抵押的盐税收入,专设盐务稽核机构主管盐税的征收管理,盐务署署长兼任总办,再由外国人任同等职位的会办兼盐务署顾问。

其他税收除厘金外仍袭清制,均由各省设专局征收,中央无力控制。另有少数新开征税种,如印花税、烟酒税,在中央设专业机构统一管理。各省设征收处、局。

省级税务机构

北洋政府为消除清末财权分散之弊,曾把应征各税划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由财政部电令各省设国税厅筹备处,征收除田赋、关税、盐税和厘金以外的各项中央税收,另设省财政司主管地方各税。以后国税厅筹备处与省财政司合并为省财政厅,隶属财政部。凡财政部设立的税务机构,各省财政厅一般也设有相应的省级机构。但中央财政部实际上无力控制地方军阀税收,各省自建的税务机构仍然不少。

国民政府时期(1928~1949)

1927年北伐战争胜利后,南京国民政府着手整顿税收,表面上收回了关税、盐税主权,划分了中央税和地方税。至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前,已建成中央、省(市)和县(市)三级专业税务机构,抗日战争期间和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以后,为适应战时财政和战后局势需要,又对税务机构加以调整和改进,最后大体形成根据中央、省、县分税体制建立的三级专业税务机构体系。

中央税务机构

分别掌管划属中央的各个税种的征收管理,包括关税、盐税、统税、印花税、烟酒税、矿产税和所得税。抗战胜利后,中央税调整为关税、盐税、货物税和直接税4个税系,财政部按上述系统设立相应的专业机构:

(1)关税机构。关税主权从1929年起陆续收回后,财政部设关务署掌管全国海关行政,下设海关总税务司署负责关税管理。沿江沿海各海关设海关监督公署及税务司署分别主管关务与关税征收。

(2)盐税机构。盐税主权收回后,财政部除设盐务署主管盐务外,仍保留一度废除的盐务稽核机构,以加强盐税管理。1937年,盐务署改组为盐政司,盐务稽核总所改组为盐务总局,既管盐务,又管盐税。1945年,财政部盐政司与盐务总局合并为盐政总局,各产盐区设盐务管理局,销盐区设盐务办事处,主管盐务和盐税。

(3)货物税机构。抗日战争前,统税、印花税、烟酒税属中央税,由财政部设税务署统一管理。署内设总务,主计,卷烟税,棉纱、矿产税,麦粉、火柴、水泥税,印花、烟酒税6科。根据各省税源大小和分布情况,分省或数省划区设置专业税务机构。如统税设区统税局及所属分局、管理所、查验所等。1939年,原统税、烟酒税、矿产税等合并为货物税,仍由财政部税务署统一管理。

(4)直接税机构。中国的所得税于1936年开征后,由财政部内设的所得税处主管,下设苏皖、鲁豫、浙赣、广东、湖北、湖南、川康、滇黔、陕甘宁及福建等10个所得税办事处,分别实施稽征管理。抗战胜利后,对财政部设直接税署统一管理所得税、遗产税,同时兼管印花税。各省相应设区直接税局,隶属直接税署。1948年7月,行政院规定货物税、直接税机构合并,财政部货物税署和直接税署也相应合并为国税署。

地方税务机构

对划为地方税种的田赋、契税、营业税、娱乐税等,除在财政部内设赋税司统一管辖田赋及督导各税外,实际征收管理业务均由各省财政厅负责,授权各县财政局(科)进行征收。

抗战期间为保证粮食供应,田赋于1941年起从地方税改为中央税,由财政部设田赋管理委员会主管,各省设田粮管理处,财政部赋税司改为地方财政司,主管地方各税,各省财政厅负责地方各税的督导、考核,各县(市)在财政局内设税捐稽征处实施征收管理。田赋于1946年又划回地方税后,省、县均设田赋管理处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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