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国务院负责管理国家财政收支,主管财政政策和实施财政监督的职能部门。成立于1949年10月1日。

主要职责

①制定和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拟定全国的财政、预算、税收、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令和基本管理制度;代表政府进行涉外财政、税收、债务的国际谈判和拟定协议协定草案。

(2)根据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定国家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财政计划,拟定国家年度预算草案,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家预算,编制年度国家决算,并负责对预算内和预算外的国家资金进行综合平衡。

(3)参与宏观经济的决策和管理,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基建投资、劳动工资、物价、外贸、商业、科技、教育、住房、社会保险等改革,并运用财政、税收、补贴等经济杠杆以及中央财政直接掌握的资金和外汇,对国民经济的运行和国民收入的分配进行调节和控制。

(4)管理全国各项税收和其他财政收入,制定国营企业的财务管理通则和基本制度,并监督执行。

(5)管理国家基本建设拨款,管理国家直接掌握分配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管理全国工业交通、商业贸易、农业、文化教育、地质勘探等事业经费和国防、行政、对外援助、外事经费,管理全国非贸易外汇收支,管理某些需要在全国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

(6)管理中国国内和境外的国有资产,制定国有资产的各项管理制度,监督国有资产的完整无缺和经营性资产的增值,审批有关国有资产的财务预算、决算。

(7)管理中国政府的国内、国外债务;管理世界银行对中国的贷款,并负责谈判与鉴定贷款协定;根据国务院授权在国际金融市场筹集资金。

(8)管理全国会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国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审批外国公司常驻中国设置代表机构的事项。

(9)监督各地区的财政收支和各部门的财务活动,检查财政税收政策、法令的执行,对违犯财政纪律的事项进行检查和处理。

(10)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财政教育规划,负责组织财政干部的培训工作,编辑出版财政、税务、会计等经济书刊。组织财税信息、企业财务与成本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信息的搜集、处理及分析工作,为国家的宏观经济决策提供科学的、准确的数据。逐步实现财政管理和信息手段的现代化。

机构设置

为了有效地执行上述职责,财政部内设置若干个司(局)分别负责:财政计划,国家预算,地方预算,税收政策,工业、交通、商业、贸易、金融、农业、文教、行政企事业的财务管理,外汇计划,国内外债务政策,全国会计工作管理,以及财政立法、监督、财税体制改革,人事教育等工作。

根据国务院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由财政部归口管理;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财政部代管。

此外,财政部还下辖有财政科学研究所、电子计算机中心、中国财政杂志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财经报社等若干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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