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内容如下:
主旨本条是关于当审计机关、财政机关查出税收违法行为时,税务机关与审计机关、财政机关职权划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是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 一、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在行使监督职责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可以作出处理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 二、统一税款入库权,税款收缴入库应由税务机关进行。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只能责令限期缴纳或者纠正,不能直接将应收的税款收缴入库。 三、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 四、有关机关不得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税款、滞纳金自行征收入库或者以其他款项的名义自行处理、占压。 【注意事项】 1、 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本身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 2、 审计机关、财政机关查出其他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进行审查、定性并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入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