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内容如下:

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

有关机关不得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税款、滞纳金自行征收入库或者以其他款项的名义自行处理、占压。

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审计机关、财政机关查出税收违法行为时,税务机关与审计机关、财政机关职权划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是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

一、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在行使监督职责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可以作出处理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

二、统一税款入库权,税款收缴入库应由税务机关进行。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只能责令限期缴纳或者纠正,不能直接将应收的税款收缴入库。

三、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

四、有关机关不得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税款、滞纳金自行征收入库或者以其他款项的名义自行处理、占压。

【注意事项】

1、 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本身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

2、 审计机关、财政机关查出其他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进行审查、定性并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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