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主旨

本条是关于铁路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一款明确了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铁路安全负监督管理职责。这既符合2013年铁路体制改革的精神,又体现了铁路这一特殊重要行业的安全管理规律。

从世界各国来看,由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是一个比较普遍的做法。美国联邦铁路署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负责安全监管。铁路署编制750人,其中450人负责安全监察,100人负责安全法规,其余200人分管政策、项目开发及法律事务。全国设8个地区办事处(分署),分5个专业进行安全监管,在州一级还有大约160名安全监察员。这些安全监察员大多数是从铁路公司聘用的,主要职责是检查铁路设施设备安全、行车安全及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状况,参与事故调查。《联邦监管法典》对于联邦铁路署及铁路安全监察机构、人员、职责权限、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及责任等都有十分详尽的规定,既赋予监管机构以足够的权限,同时也为其公正有效地行使权力建立了制衡监督机制,减少了监管的随意性。加拿大运输部也主要负责安全监管,依据《铁路安全法》赋予的立法权和执法权,负责制定安全监管法规,负责批准产业协会提交的规则建议草案,负责安全监管执法。运输部下设5个地区中心,每个地区中心管辖一省或几省,实行中央垂直管理;地区中心下面分设了50个运输中心,负责具体监管业务,其安全监察人员属于联邦雇员。德国的联邦铁路署、日本的运输省,也都是铁路安全监管的主要职能部门。

按照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实行铁路政企分开,将铁道部拟订铁路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行政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组建国家铁路局,承担铁道部的其他行政职责,负责拟订铁路技术标准,监督管理铁路安全生产、运输服务质量和铁路工程质量等。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铁道部的企业职责,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经营铁路客货运输业务,承担专运、特运任务,负责铁路建设,承担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不再保留铁道部。根据新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这次将原条例中“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这里的“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指新成立的国家铁路局,交通运输部主要从政策和规章制订等方面履行对铁路的行业监督。

本条第一款还规定了“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13〕21号),国家铁路局设立沈阳、上海、广州、成都、武汉、西安、兰州7个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监督管理工作。但国家铁路局“三定”方案对现在铁路局挂牌的18个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没有表述。为有利于今后进一步完善铁路安全监管体系,这次修改没有明确将“铁路管理机构”限定在7个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采用了“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国家铁路局设立的一级管理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应对自己作出的决定和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关于“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主要包括: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铁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铁路设备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

在本条例中,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为铁路监管部门。在2005年颁布实施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没有单独的概念统一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但有些职责是上述两个主体均需承担的。此次修订,设置了铁路监管部门这一概念,不仅体现了立法技术的日臻成熟与完善,还进一步明晰了相关权责。

本条第二款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铁路安全管理中,应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承担相关工作。铁路安全管理体系庞大而复杂,涉及社会生活中的许多方面;仅凭铁路监管部门一己之力难以担当,需要国务院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诸如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管理职责、公安部门的维护铁路秩序及有关处罚职责、建设主管部门的资质管理及标准制定职责、质量监督部门的产品监督职责、认证认可部门的认证认可职责、交通运输部门对公铁并行交叉的监管职责、无线电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水利部门的监管职责等等,但要一一列举,容易挂一漏万,因此从立法技术上作了综合表述“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具体职责由相关法律和国务院具体规定,比如《安全生产法》、《治安管理处罚》、《公路法》、《航道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建筑法》、《产品质量法》、《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条例》等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各部门的“三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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