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证法第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证机构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因此,申请公证的事项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为此,公证法从多个角度设计了一系列的程序制度,如公证管辖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公证事项真实性进行核实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不予办理公证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关于错误公证书的复查和撤销的规定(第三十九条)等,以确保公证的真实生、合法性。应该说,真实性、合法性是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和法律基础。所以,不出具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书是法律公正机构的最基本要求。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谓的“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过失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公证书的不真实或者不合法。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公证文书是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民事法律行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进行审查后,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文书。公证档案是公证机构围绕证明事项而收集到的并经立卷整理归档形成的所有文书材料。公证文书是公证证明活动最终结果的物质载体,而公证档案则是支持、证明公证文?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2/32357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榈木咛逯ぞ莶牧稀?杉の氖楹凸さ蛋钢诠ぶっ骰疃闹匾庖濉H魏位偎稹⒋鄹墓の氖榛蛘吖さ蛋傅男形乃鸷Α?/p>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向当事人支付回扣、佣金等非法手段,其目的都在于争揽公证业务。这些不正当手段将严重破坏公证的执业环境,损害公证业的形象,它们与公证机构的性质是相违背的,也是建立正常的公证活动的秩序所不允许的。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是指个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个人信息秘密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和公开。个人隐私是自然人人身权利的一种,与其他人身权利一样受法律的保护。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活动中,通过收集申请材料、核实有关情况,可能会接触、了解有关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对此,公证机构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严禁对外泄露。同时,公证机构还当按照有关规定,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防止发生泄露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司法部有关部门曾在相关文件中强调,公证机构要认真做好保密工作,防止泄密,特别是在办理有关部门所需要的保密公证事项时,应指定专人负责办证和打印、保管,不得扩大知情范围。这些规定必须得到切实遵守。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公证费是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项过程中,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公证申请人收取的费用。现行的全国性的公证收费标准是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司法部于1998年5月发布的《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通知对各类公证业务的收费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公证法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规定,公证机构在公证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收费的规定,不得违反。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除了本条前五项明确禁止性行为外,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公证机构的性质和公证证明活动的特点,做出的禁止公证机构实施的其他行为,公证机构同样不得实施。

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违反本条的禁止性规定的做出了相应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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