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内容如下:

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三)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

(四)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和税务机关重新征收国内环节税的证明。

主旨

本条规定了申请退税的材料要求。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根据《关税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制订的。

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为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考虑到退运进境的货物并未构成最终出口,不应将其纳入出口关税的征收范围,应予退还已缴纳的出口关税。在具体执行时,应注意把握以下6点:

一、必须是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其他原因不在考虑之列;

二、纳税义务人必须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提出退税申请,逾期申请海关不予受理;

三、必须是原状复运进境,对是否属于原状,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可一概而论;

四、必须是已重新缴纳了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税收;

五、纳税义务人必须向海关提交规定的单证材料。

六、与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换货”退运的区别(参见对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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