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内容如下:
主旨本条规定了申请退税的材料要求。 释义和理解本条是根据《关税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制订的。 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为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考虑到退运进境的货物并未构成最终出口,不应将其纳入出口关税的征收范围,应予退还已缴纳的出口关税。在具体执行时,应注意把握以下6点: 一、必须是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其他原因不在考虑之列; 二、纳税义务人必须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提出退税申请,逾期申请海关不予受理; 三、必须是原状复运进境,对是否属于原状,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可一概而论; 四、必须是已重新缴纳了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税收; 五、纳税义务人必须向海关提交规定的单证材料。 六、与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换货”退运的区别(参见对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