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因国企改制而买断工龄、离开原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现供职单位取得的薪酬已达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因为该单位不给本人(外聘人员)转移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金,所以上述保险金所包含的“单位应缴比例部分”和“个人应缴纳比例部分”均由本人一并缴纳。现供职单位在计算个人应缴纳所得税的应缴额时,仅将我所缴纳“三金”中的“个人承担比例部分”在税前扣除,而我个人替“单位缴纳的比例部分”则不予扣除,照样缴纳个人所得税,并说是上级文件规定,我觉得无法理解。请上述问题和政府文件的具体条款如何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