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的内容

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的内容

我国出口到港澳地区的货物,有一部分是进口人向我国在港澳的银行办理进口押汇的,在进口人未向银行偿还货款之前,货物的权益属于银行,在保险单上必须注明货物过户给放款银行。如果货到目的地货主仍未还款,货物往往就存放在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里,此时运输险的责任已经终止,为避免在此期间货物发生损失而损害银行及货主的正常利益,就需要加保本保险。本险别的责任自运输险责任终止时开始,责任的终止则有两种情形:一是银行收回押款解除对货物的权益为止,二是自运输险责任终止时起计满30天为止,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延期的,在加缴所需保险费后可以继续延长。

分类标签: 货物 运输险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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