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内容如下: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一)船舶、飞机:8年;

(二)机动车辆:6年;

(三)其他货物:5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主旨

本条是关于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海关法》第五十七条和《关税条例》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即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减免税货物)在其监管年限内应当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监管年限由海关总署规定。本条是对上位法的补充规定,以明确不同的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具体监管年限。

在《征管办法》未修订之前,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是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减免税进口货物管理年限的补充通知》(署税〔1991〕1375号)的规定执行的,即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包括钢材、木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等)8年,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6年,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等5年。

考虑到原来沿用的对不同类别货物的监管年限已经不再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要求,因此,本条规定对部分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作了调整,具体情况是:将建筑材料、家用电器的监管年限调整为5年归入“其他货物”类,仅保留船舶、飞机监管年限8年、机动车辆监管年限6年。

本条第三款规定,监管年限从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而监管期结束之日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据本条规定的各种减免税货物的不同监管年限到期自然结束,即计算到海关监管年限届满之日止;另一种是纳税义务人在监管年限内向海关申请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并按照本办法第七十六条有关规定补缴税款后办结海关手续完毕,既计算到解除监管之日止。在上述期间内,减免税货物应接受海关监管。

在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内,海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条件,对核准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建立监管档案,进行后续跟踪管理。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