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监管的特点

保险中介监管的特点

(一)监管对象的多样性和差异性

保险中介监管对象既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又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又包括个人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专业代理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更是纷繁复杂。

(二)监管内容的广泛性

针对不同监管对象,保险中介监管内容具有较大差别,监管对象侧重点上也有差别。根据各国经验,对保险中介的监管内容比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内容更为广泛。我国保险中介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监管、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监管和保险中介机构业务经营的监管。

(三)监管重点的特殊性

1.市场准入监管的特征

(1)对资本金要求不高。由于保险中介机构不对社会公众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不需要像保险公司一样有很高的资本金要求。相关规定中明确了不同中介机构的最低资本金数额,目的是为了保证保险中介机构正常营运有必需的资金支持,审核重点是资本金真实、足额、到位。

(2)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资格要求高。保险中介机构是提供技术和服务的,工作人员素质至关重要。监管部门从审慎角度出发,将机构审批分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进行。

(3)要求必须有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保险中介机构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服务质量和信誉极为重要,要求必须有严格的内部管理和执业规范。这既是机构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需要。

2.业务运营监管特征

保险中介业务运营监管的重点是合规性监管,对偿付能力要求较低。因为保险中介机构依靠技术和劳务获取报酬,不具备保险机构负债经营的金融业特征,不直接与投保方签订保险合同,中介机构自身偿付能力问题并不重要。即使出现问题,涉及面也比较有限。因此,对其业务营运过程的监管重点应当放在其市场行为的合法合规性上。

3.市场退出监管的特征

保险中介机构以技术和服务为生存和发展特征,必须最大程度利用市场机制进行调节。只有通过竞争才能提高其整体技术含量和服务水平,肯定市场和竞争,必须有一个透明畅通的退出管道。在某种程度上,市场退出机制比准入机制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更有效。由于中介机构不具有向社会公众广泛负债的金融特征,无论是自身经营不善而破产,还是因违法违规而被关闭,都不会造成系统性风险,这也为监管部门依法采取严厉措施提供了现实可能性。

分类标签: 监管 保险 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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