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保险中介制度

美国保险中介制度

1.美国保险中介制度管理机制

美国对保险中介的约束主要是通过各州的保险法律或法律中的特别规定、自律性规则和保险中介合同等来体现的。由于各州都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权,因此,对保险中介人的立法管理,无论是在范围上还是在具体内容上均存在很大差异。保险中介人需要遵守的自律性守则包括:全国人寿保险协会职业道德守则、美国特许人寿保险经销商和特许金融顾问协会的职业道德守则,以及百万美元圆桌会议的职业道德守则等。美国采取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保险中介制度双重管理机制。

联邦政府成立有全国保险专员协会(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来对全国保险业务方面予以协调,协会下设保险规定信息系统,该系统在必要时为各州设计一些示范性法律及指导性建议来监管保险中介人,供各州采纳。州政府设有专门的监管机构,由保险监督官来对保险中介人进行直接的管理和监督。他们负责认定中介人必须具备的执业资格和条件,管理其销售行为,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美国的保险代理制

保险代理人是美国保险中介市场的中心角色,100多万保险代理人代理的业务遍及各行各业,是寿险及非寿险公司获取业务的重要来源。

(1)保险代理人的资格确立。保险代理人根据销售业务的不同有人寿保险代理人、事故及健康险代理人和财产责任险代理人之分。代理人若想从业必须通过相应考试获取专业资格。以纽约州为例,个人从业必须通过保险总监举办的书面考试,完成保险总监批准的预备课程。保险总监可就个人代理人的资格举行听证,以确定其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另外,获有特许财产责任险经销商资格者,被认为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则不需要参加考试。

(2)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规则。绝大多数州规定,保险代理人必须取得执照才可正式从业。按代表保险公司数量的多寡,美国有专业代理人与独立代理人之分。独立代理人具有独立的地位,可同时为几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专业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或某一保险集团代理业务。

在人寿保险中,美国保险公司主要依赖于专业代理人,因为它适合于寿险业险种类繁多、业务量庞大的特点,有助于代理人更快熟悉公司的保单和承保程序并与承保人建立密切的关系。在非寿险领域.美国保险公司更多地借助独立代理人,他们代表几家公司,可签发保单、收取保费,接受的业务可在他所选择的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配,有招揽续保的独占权力,并就其招揽的业务按保险种类及初保续保等分别从保险公司获取佣金。

(3)保险代理人的罚则。对违反法律和其他准则的保险代理人所给予的处罚一般包括经济处罚和吊销执照。

3.美国的保险经纪制

美国的保险经纪人可分为销售财产意外险的经纪人和销售人寿保险的经纪人。美国一些州在法律上并不存在人寿保险经纪人,而在另一些州允许保险经纪人同时作为保险代理人,只有少数州保险经纪人是纯粹的经纪人。在美国寿险业中,“为一家以上公司推销保险的代理人”称为经纪人。财产意外中,当独立代理人领有15家以上公司代理的执照时,会被称为经纪人。其客户一般都是大工商企业。大多数州的法律要求保险经纪人要通过规定的资格考试,但资格考试的难度存在明显差异。

一些州为了保证经纪人掌握保险业务知识,规定申请者在资格考试之前必须完成一个正规的学习计划或修完一门课程。另一些州的考试较为容易,以致无需经过专门学习就能通过。美国各州对经纪人都有领取执照的规定。执照申请者必须符合职业素质和最低年龄的规定。保险经纪人违反保险法或其他法律时,各州法律对其均有处以经济处罚和吊销执照的规定。

4.美国保险中介制度评析

通过上文的介绍可知,美国采取了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共存的独特的保险中介制度模式,并确立了以保险代理人为主体的中介制度体系。这与美国的中介制度环境是相适应的。美国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完善健全的保险市场,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以及它们提供的数量庞大、种类繁杂的保险商品,完备的法律体系和管理体制以及国民对规范化的代理服务的巨大偏好,为代理制在美国保险业的推行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美国的代理制度是多层次、多种类的代理制,这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多种销售方式选择。在美国,人寿保险主要依赖于专业代理制,而非寿险主要借助独立代理制,它们分别契合了这两种性质保险业务的特点,为保险公司拓展市场做出了巨大贡献。为保证代理制的有效运转及维护投保人的利益,美国强调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行为的责任,重视加强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控制和管理,这样,又形成了保险公司管理代理人的总代理制、分公司制和直接报告制,供不同规模的保险公司选择使用,各种管理制下均存在有内容全面的代理合同,实行代理人权利与责任挂钩,以确保代理人行为的规范化。

分类标签: 保险 代理人 美国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