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体系的形成

监管体系的形成

历史上,保险监管首先出现在19世纪的美国。1810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率先通过一部法律,禁止外州保险公司在本州开办保险业务,随后,马里兰州和纽约州相继通过了类似法律,保险监管开始萌芽。1814年,纽约州通过立法规定了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加强了对保险公司破产的管理。1837年,马萨诸塞州要求保险公司提交关于保险准备金的资料。

1849年,纽约州通过保险分业经营的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只能经营其中的一类业务,产寿险分业经营的原则开始确立。1853年,纽约州又通过了关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法律。

到19世纪50年代,美国各州开始设立专门的保险监管部门。1851年,新罕布什尔州首先成立保险委员会,次年,佛蒙特州也建立了本州的保险委员会,1855年,马萨诸塞州也成立了类似的委员会。现代意义上的保险监管部门是于1859年在纽约州成立的,即纽约州保险监督委员会。

在欧洲,奥地利于1859年率先建立了保险监管制度,此后,英国也于1870年建立了保险监管制度。从此,尽管欧美各国经济政策经历了由自由放任到政府干预及自由主义复兴的变迁,但由于保险业本身的特殊性及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举足轻重的地位。各国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一直朝着强化的趋势发展,其目的是建立一套严格的宏观保险监管体制,从制度上确保保险业的稳定发展。

分类标签: 纽约州 保险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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