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理解。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六条内容如下:

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拟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通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旨

本条是给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处分权限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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