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主旨

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社会保险法要落到实处,切实地发挥其作用,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首先要求用人单位、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实践中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小型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偏远地区的企业,不参保、部分职工参保或者不足额参保的情形并不少见。同时,一些用人单位和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因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与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这里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除本法外,主要还包括《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职工是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依照本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实践中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不为职工办理或者仅办理某一项、几项社会保险,严重影响了职工的权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2)用人单位是否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都对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重点对用人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进行监督检查,防止有些用人单位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3)是否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和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对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配合义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是行政执法行为,代表国家行使权力,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谎报或者隐瞒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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