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撤诉的条件

行政撤诉的条件

(1)前提条件

行政撤诉的原告必须具有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有两种:

①明示的意思表示。

原告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明确表示放弃诉叔,申请撤诉。体现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归纳起来,原告主动申请撤诉,原因主要有以下五种:

第一,诉讼程序开始以后,原告意识到自己确有错误,同意接受行政机关对其行为的管理和调整,自愿履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设定的义务而申请撤诉。

第二,行政机关利用其地位,不依法履行行政诉讼义务或滥用诉讼权利,使原告产生打官司费时、费力又受气的看法,从而申请撤诉。

第三,被告行政机关对原告直接或间接实施胁迫,恐吓等手段,使原告产生畏惧心理,从而申请撤诉。

第四,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有所认识,改变或撤销原行政决定后,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

第五,原被告暗中达成协议,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为代价,并且双方都从中获得某种好处后,原告申请撤诉。

②默示的意思表示。

原告不明确表示要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但依其行为可推定其有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第二,原告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

第三,原告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没有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2)根本条件

行政撤诉的根本条件是人民法院行使撤诉准许权,审查撤诉申请,确定其合法性,然后作出准允撤诉的裁定,行政撤诉方可成立。

人民法院在审查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提出撤诉申请的人只能是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原告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②申请撤诉必须出自原告的自愿;

③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或者意图逃避其应负的责任,不得使行政行为处于严重违法状态;

④撤诉申请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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