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损失检验的地点

申请损失检验的地点

货物一经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原则上讲,收货人应立即提取货物,并将货物及时运送到仓库。根据海运保险条款中“仓至仓”条款的规定,在海运货物保险中,货物一经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告终止。按照惯例,货物一经进入仓库后,收货人应对货物进行开箱验货,检验货物是否与买卖合同的规定相符,是否发生了损失。在开箱验货时,一旦发现货物已经受损,应立即申请对受损货物进行损失检验。

在实际的损失检验工作过程中,在什么地点对受损货物进行损失检验,应根据保险责任终止地点并视收到货物时的不同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一般来说,由我国保险公司承保的进口货物大部分是转运到内陆的收货人仓库后保险责任终止;由国外保险公司承保的进口货物大部分是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保险责任终止。

申请检验的地点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收货人在港口提货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港口提货时发现货物已经有明显的残损,尤其是对外包装有严重残损或污损的货物,收货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及有关各方进行检验,并及时将检验情况通知内陆有关保险公司。

虽然货物包装外表有损坏,但估计内部的货物损失不大,或开箱检验反而有增加损失的可能;或即使开箱检验,由于受技术工具的限制无法鉴定损失时,可以暂不开箱检验,但必须办妥异地检验手续。为了防止残损的货物在转运期间损失扩大,收货人必须在转运前对残损进行足够的修补、整理或作必要的处理。

(二)收货人在内陆仓库提货

进口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后,至运抵内陆收货人仓库后外包装完好无损,一般由收货人自行开箱检验即可,不必通知保险公司。若打开外包装后,发现货物受损,应尽量保持货物原状,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到现场检验。

分类标签: 货物 收货人 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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