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反洗钱国际合作的法律规定

我国对反洗钱国际合作的法律规定

《反洗钱法》单列一章“反洗钱国际合作”,对我国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基本依据和基本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授权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涉及追究洗钱犯罪的司法协助的处理原则等进行了规定。

一、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基本依据和基本原则

《反洗钱法》第2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明确指出了我国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基本依据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包括我国签署、批准的联合国公约,以及我国与其他国际组织、国家或地区缔结的双边或多边协定或条约等。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有规定的,根据该条约规定的途径和方式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对于国际条约无相应规定的,或者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尚未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条约的,则按照平等互惠的基本原则办理。我国目前已签署和批准了《联合国禁毒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关于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四个涉及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问题的国际公约。这四个国际公约,对加入国建立健全《反洗钱法》法律制度都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我国通过《反洗钱法》立法形式将相关的国际义务转换为国内法,充分体现了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平等互惠原则是我国对外交往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法上的基本原则,是由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法律上的互惠。双方根据相互签订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相互给予对方以同等的待遇;二是无条约情况下的互惠,指在没有条约义务的情况下,国家间在进行协助过程中,请求方向被请求方郑重作出承诺,表明将来在相同情况下为对方提供类似的司法协助行为。这也是通常意义上的互惠。从这个角度讲,在国际合作过程中,互惠原则可以看成是条约义务的一项补充。平等互惠原则有着十分明确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在所提供协助的案件中是协助调查,还是协助采取强制措施,都有着明确的限定性,一方就某一类案件提供协助,另一方亦就类似案件提供类似的协助,体现出十分明显的对等性和互利性。

二、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履行反洗钱国际合作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同时肩负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的职责。《反洗钱法》第28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可以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依法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值得注意的是,反洗钱合作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代表中国政府与他国政府及反洗钱国际组织开展的专门针对反洗钱的合作。如涉及追究洗钱罪的司法协助事宜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在《反洗钱法》颁布实施前,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已经在反洗钱国际合作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一是加入反洗钱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2004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代表中国政府向反洗钱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正式递交加入申请。2005年1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33个成员一致同意接纳中国为FATF观察员。目前该组织已经开始对我国进行正式加入前的现场评估工作。2004年10月,中国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白俄罗斯共同作为创始成员国成立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工作组(EAG)。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还与外交部等部门紧密配合,积极推动我国恢复在亚太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APG)的合法地位。同时,中国与美国、俄罗斯、香港、澳门等国家和地区的反洗钱双边合作机制建设稳步推进,并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英国、加拿大、以色列、乌克兰、越南等国家积极开展反洗钱合作与交流、技术援助活动。二是加强金融情报机构间信息合作与交流。按照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以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的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建立一个国家级反洗钱信息中心,专门从事收集、分析、移交可疑资金交易,为打击洗钱等严重经济金融犯罪提供情报支持。目前全世界有约100个国家建立了金融情报中心,并成立了埃格蒙特集团等情报机构的国际组织,加强国际金融情报互换,打击跨国反洗钱犯罪。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人民银行法》规定和国务院要求设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作为我国收集、分析、监测和提供反洗钱情报的专门机构。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已与41个境外对口部门建立了业务联系,与韩国、俄罗斯、格鲁吉亚等国签署了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情报交流与合作协议。《反洗钱法》的规定既是对现行做法的认可,同时也为以后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授权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明确涉及洗钱犯罪司法协助的国际合作原则

司法协助区别于一般的反洗钱国际合作,它是一国针对具体案件的诉讼程序有关的行为,协助结果具有法律上的权威性并在诉讼中产生法律效果。反洗钱司法协助通常都包括了使用强制性措施的请求,如搜查和查封、冻结及扣押犯罪所得、暂停没收执行及执行请求国已作出的没收和罚款决定等方面的内容。另外,对洗钱犯罪嫌疑人的引渡也是反洗钱双边司法协助的一种常见形式。因此,可以说司法协助是较高层次的法律合作。

在我国国际司法合作实践中,司法部是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含有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国际条约指定的国务院部门,负责接收外国向我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在接到他国的刑事司法请求后,由司法部依据相关条约对该请求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约规定条件的请求,司法部将及时地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国内相关部门的职能转往相关主管机关予以执行。但对于请求国和我国之间没有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含有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国际条约,则请求国需通过外交途径向中国提出请求,由中国外交部将负责审查并转有关司法机关办理。上述刑事司法协助的办理原则,同样适用于涉及追究洗钱犯罪的司法协助。因此《反洗钱法》规定,按照我国关于司法协助的规定和处理原则,涉及追究洗钱犯罪的司法协助,仍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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