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洗钱的法律规制

保险洗钱的法律规制

(一)我国保险洗钱的法律规制现状

1、保险反洗钱立法滞后

根据国际经验,反洗钱取得显著成效的国家都建立了完备的反洗钱法律体系,包含有三个层次: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具体的操作规则和制度。目前,我国的保险反洗钱法律系统还不完善。

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反洗钱法,主要的反洗钱立法是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第二,行政法规层次。主要有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三,规章层次。主要涉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关于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

《保险法》中未涉及反洗钱的规定。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央行的三大法规只适用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保险领域尚缺乏具有针对性的反洗钱规则。

2、保险反洗钱监管组织不健全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7月成立了反洗钱工作处、支付交易监测处,专门负责人民银行的反洗钱具体工作。在人行的督促下,我国各银行机构也着手建立相应的反洗钱机构。但是“保监会”及各个保险机构仍没有成立相应的反洗钱机构。这种保险监管的漏洞将会给洗钱者的保险洗钱活动打开方便之门。

另外,我国虽然设立了包括人民银行、保监会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但是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范围内实施,不单设机构。由于反洗钱涉及多个部门,任务繁杂,如果没有一个专门负责的机构,一个案件往往会经过多个部门,延缓了办案的速度,降低了办事效率,错失办案良机。

(二)保险反洗钱的法律规制完善路向

随着保险洗钱活动的日益猖獗,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在积极探讨如何有效地规制保险领域的反洗钱问题,归纳目前有关保险反洗钱的主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保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中央监测系统,适时监控境内所有保险公司的出单系统。在该系统建立完成前,各保险公司可以采用报表的方式,上报出单情况,保监会对表的真实性进行不定期抽查,起到震慑作用。目的是将“问题保单”纳入监控范围。二、通过监控系统掌握退保受益人与投保人的全部信息,对于没有血缘和姻缘关系的受益人要进行密切监控。三、要有制度来约束保险公司,对于提前退保的团体险,尤其是国企和国企控股的公司,保险公司有义务上报有关部门,追踪钱的来源和去向。四、要有制度约束,不准国企以及国企控股的企业把年金交给外资保险公司,不准国防工程项目投保外资保险公司,因为员工的全部信息以及项目的投保内容等事关国家经济安全和政治安全。五、对身居要职的公务员和国企高管层,不准在外资保险公司投保。六、出台相应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对大额(10万以上)付款金建立档案制度,保留线索。七、出台政策重奖提供保险洗钱重要线索的保险业务人员,对合伙造假进行洗钱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员实行重罚。

笔者认为,保险领域的反洗钱首先应当在各领域全面反洗钱的大背景下展开,遵循一个全面的反洗钱规则和机制;同时,保险反洗钱又应当充分考虑到保险洗钱活动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是与保险这一金融制度安排的特殊性联系在一起的,针对保险洗钱,应当采取特殊的规制方式。总结起来,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借鉴国际立法,完善保险洗钱法律规制制度

我国目前保险洗钱立法可谓一片空白,《保险法》等保险相关立法未提及,而人民银行发布的系列办法又不适用于保险领域。未来规制保险洗钱活动的一个首要方面就是完善保险洗钱法律规制制度。首先,要在处于立法过程中的统一的《反洗钱法》中设置有关保险洗钱规制的原则性规定或专门条款;其次,可以考虑在《保险法》修改时,加入有关保险反洗钱的规定,为保险洗钱规制制度的构建提供法律依据。另外,在前述法律未出台或未跟进的情况下,针对保险业洗钱频发的具体现状,可以优先考虑重新修订《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使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范围扩大到保险领域。

2、完善保险洗钱监管机构

目前对保险洗钱进行监管的唯一可以称为机构的组织就是“联席会议”,保监会和各保险公司均未成立专门的反洗钱机构保险洗钱进行监管。可以说,保险洗钱监管机构的缺乏是保险洗钱日渐猖獗的一个重要原因。联席会议固有的制度缺陷,加之我国政府机关效率和行为方式特殊性,使得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的保险洗钱很难受到有效的监管。鉴于此,完善保险监管机构,已经成为加强保险洗钱规制的当即要务。完善保险洗钱监管机构,应当从两个层次入手,一个层次是在中国保监会设置专门的保险反洗钱办公室,同时在各级保监局设置专岗负责保险反洗钱事宜。同样,第二个层次,应当要求各保险公司,包括外资保险公司,在总公司设置专门的保险反洗钱办公室或联络处,同时,在各省级分公司设置专岗,负责保险洗钱活动的监控、报告、调查等。

3、借鉴国际经验,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管

2002年1月,包括亚洲很多成员国在内的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发布了自己制定的针对保险监管和保险实体的AML准则。尽管该准则并非强制执行,内容完整性欠佳,但是目的在于根据保险业自己的法则做公断。AML的基本准则IAIS认为一个成功的反洗钱系统需要很多原则支持:与相关的反洗钱法律的仲裁权匹配;识别你的客户(包括财富来源);与不同法律规定和监管代理合作;通过保单、诉讼程序和员工培训与公司的反洗钱系统交流。未来应当参照国际保险反洗钱的一般经验,对保险机构加强反洗钱方面的监管,要求保险机构做到以下几点:

(1)确定客户身份

保险机构应尽力确定所有要求提供服务的客户的真正身份。所有保险机构均应订立有效程序,以获取可证实的有关新客户身份的资料;应制订明确管理制度,保证公司不会与未能提供身份证明的客户进行重要的商业交易。

具体说来,保险机构应确认保户的下列资料:真实姓名及常用姓名(已核对证明文件);当前正确的永久地址;出生日期和国籍。

(2)保存纪录'

保险机构应实施具体程序,以保存内部交易纪录,以便司法机关审查洗钱嫌疑人所有有关交易的历史资料。

对人寿保险保单通常须保留整套的证明文件,包括由拟订保险合同的投保单时已审核的资料,到合同期满处理有关合同的证明,因期满、赔付或退保而结算的保单。保险公司、代理人和经纪人应遵从一般的程序,保存这些合同的纪录,从投保日起计至少保存5年,以符合法定期限。

(3)识别及举报可疑交易'

保险机构应制定一套程序和政策,使员工能够通过上述洗钱的征兆识别可疑交易,并及时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

(4)遵守法律

保险机构的管理层应确保所从事的业务活动符合高度的道德标准及与有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同样,在国际化的背景中,保险机构不应向那些有足够理由认为是与洗钱行为有关的交易提供服务或帮助。

(5)与司法机关合作

保险机构在有关客户资料保密的规章或合同义务容许的范围内,应与司法机关充分合作。对有意呈报经过纂改的、不齐全或有误导性资料的客户,保险机构应提高警觉,避免给予该客户任何服务或指导。如发现任何迹象,确认投保人用以购买趸缴寿险保单的款项来自犯罪活动,保险机构便应依法采取果断措施,例如拒绝帮助该客户、与该客户断绝关系,以及冻结该保险合同使之不可退保等。

(6)加强内部管理保险机构

加强机构应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发出关于反洗钱的明确批示,并应以书面方式传达到各分支机构、部门或附属公司的全体管理层和有关员工,并应定期检查该指示的执行情况;保险机构应依法编订业务指南,订明在展业、核保、保单管理上防范洗钱的处理程序;保险机构致力与司法机关保持紧密的合作关系,并须在其机构内指定单一的控制处,指示职员向控制处迅速报告涉嫌洗钱的交易,控制处应与有关司法机构保持联络,确保涉嫌洗钱的交易可迅速转达至有关单位;保险机构应采取积极措施,对新老员工进行有关洗钱的防范经验的培训,以培养员工对洗钱活动的认识,使其保持一定程序的警觉性,能够在有所怀疑时举报;保险机构应指示下属稽核及视察部门,定期检查员工是否遵守有关洗钱活动的政策、程序和监察措施;此外,保险机构应定期检查洗钱的方案及程序的有效性,防止其流于形式。

分类标签: 洗钱 保险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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