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析产诉讼成立的前提条件

代位析产诉讼成立的前提条件

1.财产共有人之一负有债务并且该债务已经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

财产共有人之一负有债务。并且该债务已经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此为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在这里,债务得到法律上确认方式有三:一是院作出发生效力的判决书、调解裁定,二是法院经债权人申请发出支付令后,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三是公证机关、仲裁构作的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等。

2.债权人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债务人不主动履行前述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依法向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经法院受理,即代位析产诉讼产生于执行过程中。

3.除共有财产外,该债务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应穷尽调查手段,查明债务人除了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以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是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不足以完全清偿债务。

4.财产共有人(债务人和其他共有人)都未主张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分割

债务人和其他共有人均未主动对财产进行析产分割或提起析产诉讼,导致法院无法继续执行,债权人债权得不到充分实现。债务人或其他共有人下落不明虽然并非其主观上不行使析产行为,但由于客观上产生了同样的防碍执行继续进行和债权充分实现的结果,故也应当视为成就代位析产诉讼条件之一。

分类标签: 债务人 财产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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