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析产诉讼成立的法理依据

代位析产诉讼成立的法理依据

一、符合废罢诉权理论

所谓废罢诉权,就是罗马法确立的债的保全制度。根据废罢诉权原理,如果债务人实施有害于债权的行为,且债务人实施该行为时主观上是故意的,第三人也明知债务人实施该行为有损债权人的故意,则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该侵害债权人的行为。此即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的依据。后来《法国民法典》又据此创建了代位权,健全了债的保全制度。分析代位析产诉讼,完全符合债的保全原理,是对债的保全制度的又一重要补充和完善。

二、债权具有一定的对外效力

一般而言,债具有相对性,债权仅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但这并不等于说债权绝对不产生任何对外效力。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确认债权可以产生对第三人的效力,即债权的对外效力。在代位析产诉讼中,债权人的债权效力便及于债务人及其他共有人,虽对共有人产生终止共有关系的影响,但对其他共有人的财产权利并不会造成损害。对此,法律在比较债权人的利益和共有人的得失后,主张了债权人之债权对债务人的共有人的效力,这完全符合法之正义精神。

三、以权利不得滥用的民法原则为支撑

基于物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原理,共有物之共有权人是不容许其他人染指其共有物的。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若作为债务人的共有人或者其他共有人以享有对共有物的支配权为由拒绝析产致使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便是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妨碍,其行为便构成了权利的滥用,当不受法律的保护。那么,承认代位析产诉讼,是否认可债权可以破除物权呢?当然不是。无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都仅是所有权的联合形式,无论是共有或是析产,都不会对所有权的权能造成损害。而且,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仅是代被执行人(债务人)发起析产诉讼之位发动诉讼罢了,并不象代位权诉讼那样,债权人直接从次债务人处获得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四、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与他人的共有财产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对其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可以执行。但同时也规定,在共有人协议分割不成又不提起析产诉讼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关于执行中对被执行人与他人的共有财产的分割,除共有人自行协商分割外,一种观点主张通过诉讼程序分割,一种观点主张就在执行程序中由执行机构直接分割。《查封、扣押、冻结规定》采用了前者,这更有利于司法公正。诉讼析产,共有人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且有完整的程序保障机制,审判法官的裁判技能也较执行法官娴熟,能够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使债权人、共有人的合法权利都能更好地得到公正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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