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延期交房违约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购房合同,房地产企业延期交房需向购房人支付一定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企业是否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的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的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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