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核保的意义

人身保险核保核保工作在保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尤其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通过核保工作,可以为投保客户提供适当的保险费率。费率,其实就是保险商品的价格,其高低应当与保险的成本保持合理的关系。在竞争性的市场上,任何一个保险公司都必须根据过去的经验,订立一套有差别的费率制度,在对保险危险的程度加以鉴定之后,对特定危险决定适用的合理费率。在良好细致的核保工作中,可以尽可能地克服技术上的限制,不仅做到危险分类分级,而且可以分辨同类危险的程度的不一;

其次,通过核保,提供合理费率,可以维护公平的原则,从而增强保险公司的竞争地位。衡量危险程度,提供适用费率,是要达到“同等危险,同等负担;同等费率,同等保障”的投保客户彼此之间的平等关系。只有这样,保险人在公开竞争市场上才可以维护老客户,招揽新客户,形成业务经营的良性循环;

第三,通过核保工作的开展,对危险进行必要选择,可以达成危险的有利分配,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合理利润。进行危险的选择,并不是不要危险发生,这样的话,保险公司的存在就没有任何意义了。人身保险人所追求的,不过是不要发生超过一定费率所预期发生的人身危险。这里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危险的品质分配,即选择的危险不仅是可保危险,而且每一类危险都应具有相当的一致性,即指危险的种类、大小与金额等而言,要注意到同种危险细节上的差异所可能导致的保险责任的高低不同。其二是危险的地域分配,即一类相同品质危险如果集中在同一地区,也有造成巨大损失的可能性,因此承保时要注意危险的分散。当然这些都是可以通过再保险的运用而实现所谓的有利分配的。但有利的再保条件仍需要承保方面适当的选择与分配。核保与再保的相互运用,通常可以使得承保业务实现最优。

分类标签: 危险 核保 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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