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核保与人身保险核保的差异

财产保险核保与人身保险核保的差异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在核保内容方面,存在着如下差异:

1.对投保人的审核,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大同小异。审核内容都包括:投保人是否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投保人的职业性质、信用程度、经济状况如何,有无道德风险出现的可能等。

2.对投保标的的审核,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差异较大。财产保险审核的内容包括:投保财产是否合法财产、是否正处于危险状态;投保财产的主要风险隐患、重要防护部位及防护措施情况,投保财产所处的环境状况(比如,投保的房屋是处于工业区、商业区还是居民区,附近有无易燃易爆的危险源,是否属于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备等),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是否制定有各种安全管理措施、各措施以往被落实的情况等。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由于是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因此,对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的审核,主要体现为对被保险人进行年龄、性别、身体状况、个人及家庭成员病史、职业和习惯嗜好、道德风险因素等的审核,以确定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并作出相应的承保或拒保的决定。

3.对投保金额的审核主要体现于财产保险中。财产保险中有保险价值的概念,保险金额依据保险价值确定,因此也就有了足额保险、超额保险和不足额保险三种情况。对投保金额的审核一般是为了避免超额保险和不足额保险带来的负效应(农业保险中的不足额承保除外),而鼓励足额保险。在人身保险中,没有保险价值的概念,保险金额通常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无论保险金额确定多少,均不能说是超额保险或不足额保险或足额保险,因此,承保人在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审核投保金额。这一点是财产保险运行与人身保险运行的显著区别。

4.是否有重复保险是财产保险应该审核的重要内容。财产保险以补偿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为目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取得的保险赔偿也仅限于其利益受损害的范围内,即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获得不属于自己的损失补偿部分。因此,承保人在承保时,一般应该审核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有超额保险的同时,还应该审核其是否有重复保险的现象。如果有重复保险,一般不应再予承保。如果要再承保,理赔时就得将保险损失在各承保人之间进行分摊,以保证被保险人不获得额外收益。不过,承保人虽然在理赔时遵循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但从整个承保方来说,其经营成本却大幅度增加。人身保险基于生命、身体的无价性,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可自由约定赔付限额,即人身保险是给付性质的“定额保险”,不存在超额保险或重复保险问题,原则上也就不存在不当得利的问题。因此,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选择购买多份人身保险,多买多保。

分类标签: 保险 财产 投保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