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赔偿的方式

财产保险赔偿的方式

以我国财产保险的赔偿为例,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比例赔偿方式

比例赔偿方式,又称责任赔偿方式。当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或重置价值)的比例来计算赔偿金额,即保险赔偿与损失数额的比例,等于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出险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100%

保险赔款=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

保险保障程度最高为100%。如果保险金额超出财产实际价值,则超出的部分无效。

例如,保险财产在损失时的实际价值为100000元,保险金额为90000元,财产损失金额为60000元,则

保险保障程度=90000/100000X100%=90%

保险赔款=60000×90%=54000(元)

这种赔偿方式把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与保险金额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其目的在于促使投保人在投保时尽量按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投保。同时,这种赔偿方式也体现了保险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关系。因为保险费是按照保险金额计算的,所以比例赔偿方式在财产保险中得到普遍的应用,适用于各类不定值保险品种。

(二)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将保险财产的价值分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为保险金额,把保险金额限度内的损失作为第一损失,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作为第二损失。保险人对第一损失负责全部赔偿。第二损失,即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由被保险人自负。

例如,保险财产价值15000元,保险金额12000元,损失金额10000元,计算赔款额。因为损失金额10000元在保险金额12000元限度内,为第一损失,保险人对第一损失负责全部赔偿,所以保险人赔偿10000元。

例如,保险财产价值15000元,保险金额10000元,损失金额12000元,计算赔款额。因为损失金额12000元中在保险金额限度内的损失10000元为第一损失,保险人对第一损失负责全部赔偿,所以保险人赔偿10000元。超过保险金额2000元的损失为第二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负。

采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计算赔款额,一般来讲对被保险人有利。因为在一般情况下,保险财产全部损失的情况比较少,大量出现的是部分损失。在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而损失又在保险金额以内时,采用这种方式可以使被保险人得到十足的赔偿。我国家庭财产保险就采用这种赔偿方式计算赔款。

(三)限额赔偿方式

限额赔偿方式通常分为两种,超过一定限额赔偿和超过一定限额不赔偿(不足限额赔偿)。

1.超过一定限额赔偿

超过一定限额赔偿是指损失在一定限度内不负赔偿责任,即事先规定一个免赔额,在免赔额以内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超过此限额,保险人才负责赔偿。对于某些易损的运输商品,保险人往往规定一定限度内的损失免除赔偿责任的百分比(免赔率)或绝对额度。

免责限度又分为两种:相对免责限度和绝对免责限度。相对免责限度是指保险人对所发生的损失必须超过约定的免赔率或免赔额度后才能赔付,但赔付时按损失数额全数赔付,而不扣除免责限度以内的金额或数量。绝对免责限度是指保险人对发生的损失必须超过约定的免责限度后才赔付,在规定的免责限度以内的损失金额或数量必须先扣除,绝对不予赔付。

2.超过一定限额不赔偿

超过一定限额不赔偿是指在约定的限度内,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超过约定的限度,不管被保险人遭受多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种赔偿方式一般适用于农作物收获保险。保险只给予基本保障。保险赔款是农作物收获量与限额标准相差的歉收价值。这种赔偿方式只能赔偿被保险人产量不足的损失。如果产量达到或超过限额标准,即使遭受了自然灾害,保险人也不再负赔偿责任。

(四)定值保险赔偿方式

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约定保险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出险时不论当时的实际价值或市价涨落变动如何,全损按保险金额全部赔偿,部分损失按损失程度赔偿。这种赔偿方式适用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和无法鉴定价值的高档工艺品、古玩、珠宝等特约保险。

分类标签: 保险 赔偿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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