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站采供血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血站采供血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一)保险对象

凡获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经执业验收及注册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或《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的血站,以及其他依法具有采供血资格的机构均可投保该险种,如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等,均可以投保血站采供血责任保险,并以此转嫁自身的经营风险。

(二)保险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条款,血站采供血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在该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区域内采血或供血时,因过失造成下列事故,在该保险期限内,由献血者或用血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负责赔偿。(1)造成献血者的人身损害;(2)提供给医疗机构使用的血液,导致用血者人身损害,包括感染甲肝、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以及其他经血液传播的传染性疾病。

在保险实务中,上述条款中的保险责任可以进一步细化为:(1)被保险人提供给临床使用的血液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而导致用血者的人身损害;(2)因血型鉴定或标注错误导致用血者人身损害;(3)被保险人提供临床使用的血液未检测出献血者感染有上述列明的五种传染性疾病及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疾病的窗口期及潜伏期。

除赔偿责任外,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事故鉴定费、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也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分类标签: 血站 采供血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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