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时效的中断

索赔时效的中断

保险合同关系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向保险人请求赔付保险金的权利,称为索赔权,该种请求权存在的有效期限,称为索赔期限。索赔期限原则上应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或保险关系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并且因中间提出索赔,保险人允诺、起诉等行为而中断。

索赔时效的中断,是指在索赔时效期间内,因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况而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发生索赔时效中断法定事由主要有三种:

1.因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等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足以说明他已经行使了请求权,不能再继续计算索赔时效期间。如果出现起诉后又撤诉的情况,应当视为未起诉,不发生索赔时效的中断;因为诉讼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而被驳回的,也不适用索赔时效的中断。

2.因权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履行要求。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等权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这是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这表明该权利人已经关注并且始终在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应当中断索赔时效。权利人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的,一定要有确切的证据。如有保险公司在索赔时效期间内不能赔偿或者拒绝赔偿,权利人应当要求保险公司在请求权利的书面文件上盖章确认。

3.保险人同意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公司同意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也即承认权利人的索赔权利,这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确定状态,原来进行的时效期间没有再继续下去的必要。保险人同意履行保险金赔付义务,保险人不能即时赔付保险金的,权利人亦应当要求保险人提供书面证明,以作为保险人反悔时维持索赔时效向人民法院提起索赔的依据。

分类标签: 索赔 时效 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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