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类型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类型

1.按照社会保险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性质进行分类

按照社会保险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性质进行分类,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法律关系、社会保险监督法律关系、社会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社会保险服务法律关系、社会保险投资法律关系。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是社会保险法在调整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与用人单位、被保险人之间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法律关系是社会保险法在调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过程中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还包括与金融机构、投资人之间形式的法律关系。前者受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后者受社会保险法和民法的调整。

社会保险监督法律关系是社会保险监督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的过程中,与被监督人之间形式的法律关系。

社会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以合同的形式约定的双方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社会保险一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加以规定,但当事人双方的合同约定不得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需要强调的是,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直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合同的约定,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订立了劳动合同而没有约定社会保险,这并不影响劳动者依据法律享有的社会保险权利,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义务。要求劳动合同约定社会保险的内容,其目的是为了使社会保险成为用人单位的普遍自觉行动,也是为了让劳动者更为清楚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社会保险权利。社会保险服务法律关系,是服务机构根据法律规定为合格的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社会保险法一般对社会保险的服务管理作出一般和原则性的规定,社会保险的服务机构可以是社会保险的专门业务机构,如根据社会保险服务管理需要设立的社会化服务管理中心、退休人员管理中心等,也可以是社区服务组织。社会保险的服务对象主要是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和工伤人员。社会保险服务关系往往既受社会保险法的调整,也受其他部门法的调整。

社会保险投资法律关系,是指在进行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过程中,依法形成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社会保险投资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投资,社会保险法一般对投资的决策、投资的方向、投资的方式、投资的机构和投资的比例等有较为严格的限制和约束。

2.按照重要性进行分类

按照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重要性进行分类,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关系和辅助法律关系。社会保险基本法律关系,是在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最为重要、广泛和基础的法律关系。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法律关系、社会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属于社会保险基本法律关系;社会保险辅助法律关系,是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处于次要和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这类法律关系一般是基本法律关系的延伸。社会保险监督法律关系、社会保险服务法律关系、社会保险投资法律关系都可以列为社会保险辅助法律关系。

3.按照性质进行分类

按照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和管理从属的法律关系。前者如社会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社会保险服务法律关系以及社会保险投资法律关系,后者如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法律关系的性质较为特殊,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既有业务管理的内容,也有服务的内容,因此社会保险经办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具有双重性,但我们应当认识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管理毕竟不同于行政管理,从基本的方面来看,社会保险经办法律关系仍然主要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从工作上讲,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摆正自己的位置,既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又要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做好服务工作。从争议解决的程序适用上看,社会保险经办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或争议仲裁程序。

此外,按照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否以合同为基础,可以分为基于合同的法律关系和非基于合同的法律关系。在社会保险的诸多法律关系中,只有社会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和投资法律关系是以合同为基础的法律关系,其他的法律关系都是非合同法律关系。

分类标签: 社会保险 关系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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