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的内容和标准

生育保险待遇的内容和标准

对于生育保险待遇的内容和标准,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生育保护公约》(第103号公约)和《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公约),主要规定了生育假期、经济补助、生育期间的劳动保护和生育期间的职业保障。女工通过提出关于预产期的医生证明,有权得到一定期限的产假。产假至少应有12周,其中有一段是产后一定时间的强制休假。强制休假时间的长短应当以国家法律或规章予以规定,但决不应少于6周。凡女工经过医生证明是因怀孕或分娩而患病,其产前或产后的假期应当延长,延长的限度由主管机关确定。1952年通过的《保护生育建议书》(第95号建议书)提出,在有必要也有可能的地方,应把产假时间延长到14周。

公约规定,凡按规定享受产假的女工,雇主在她们产假期间给予解雇通知是不合法的,即使解雇通知是早发出的,但如预定的解雇日期适逢该女工享受产假,这种通知同样是不合法的。《保护生育建议书》期满后至少1个月的时间内,尽可能不解雇该女工。对于在该保护期内允许解雇的女工的特殊情况,各国应当以法律明文规定。建议书还规定,禁止怀孕和哺乳女工从事一切夜间劳动和加班加点,女工怀孕和产后至少3个月(如哺乳还应再延长时间)期间,应当禁止被雇用从事有损于妇女及婴儿健康的劳动,尤其是举起或推拉重物,过分紧张的体力劳动,包括长时间的站立在内,以及诸如对身体平衡有特殊需要的操作,必须调动工作时,其工资应不受影响。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的内容主要是:产假、生育津贴、生育医疗服务、生育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生育期间的职业保障等。

(一)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产假分为产前和产后假两部分。产前假为15天,产后假为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流产产假以4个月划界,其中不满4个月的,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世界各国规定的产假长短不一,但大多数为12周至14周。其中产假最短的是菲律宾,为45天;产假最长的是芬兰,为258天。在有些实行鼓励多生育的人口政策的国家,产假随所生子女数的增多而增加。如法国,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产假为16周;生育第三个子女,产假为26周;多胎生育的再增加2~12周。

(二)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尚未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女职工生育产假期间,由单位照发工资。

其他国家多采取在每个子女出生时发给一次性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一般是定额的,如英国为25英镑,瑞土为60法郎。此外,还发给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的发放标准有三种:一是定额制,即不论被保险人情况如何,均发给相同的固定数额的补助金。如英国规定受保人生育补助金一周为27.25英镑,共支付18周。二是比例制,即按照被保险的产前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生育补助金。有的国家按产前工资的100%发放,有的则是按照疾病补助金的标准发放。三是额定制与比例制的混合制。如爱尔兰,生育补助金采取“基本补助”加上“收入关联补助”的方式发放。“基本补助”采取定额方式,一周39.5镑,共支付12周,“收入关联补助”则采用比例方式,为被保险人收入的20%~40%,共支付14周。固定标准补助和收入关联补助的最高限额为被保险人净收入的75%。

有的国家还提供护理津贴和育婴补助。护理津贴的数额一般为收入的15%~25%,可以采取现金或实物方式。如法国发给育婴母亲津贴或奶票;墨西哥等国提供新生婴儿的全套用品,或发给购置婴儿用品津贴。

(三)生育医疗服务

生育医疗服务项目包括检查费用、接生费用、手术费用、住院费和与生育直接相关的医疗费用。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处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享受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

(四)生育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是指女职工孕期由于生理变化而在工作中可能遇到特殊困难,为保证女职工的基本收入和母子生命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特殊政策,包括收人保护和健康保护两部分。收入保护的主要措施是国家立法保护女职工怀孕期间不降低其基本工资。健康保护的主要措施有:(1)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高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的劳动,也不得安排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2)对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孕期女职工,应当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劳动时间和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4)允许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计做出勤时间。

(五)生育女职工的职业保障

在生育女职工职业保障方面,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女职工不因怀孕、分娩、哺乳而失业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其劳动关系。对于劳动合同期满而哺乳期未满的女职工,其劳动关系顺延至哺乳期满。此外,国家还通过民政救济对无生活来源的孕、产妇进行生育救助。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和人民保险公司开办了母婴健康平安保险,起到了对牛育保险拾遗补缺的辅助作用。

分类标签: 产假 生育 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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