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分配保险金额,相应的再保险费计算以及赔款的分摊也全都按约定的保险金额同一比例分担。

(1)成数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就是原保险人将所承保的每一保险单的保险金额,按照合同订明的固定比例分给再保险人,使危险责任在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实行成数比例分配。由于成数再保险是按约定比例进行分保的,因而再保险费和赔款也都按同一比例分配,所以成数再保险是比例再保险的代表方式。成数再保险是以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利益完全一致为特点的再保险方式。由于承担的危险责任和所获的再保险费收入都以同一比例分配,因此所取得的经营结果,不论盈余或亏损,双方的利益关系始终是一致的。可见,这种再保险方式具有合伙经营的性质,也是唯一利害关系完全一致的分保方法。

成数再保险对于缔约双方来说,手续比较简便,管理费用比较节省,每笔业务都按固定比例承担各自的责任,也按各自所占的比例分摊业务管理费和赔款,同时分享保险费,权利与义务相当。因此,只要准确算出总保险费和赔款总额,便可一一推算出相应的分摊数。如一宗运输货物,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原保险人与三个再保险人签订成数再保险合同,自留30%,即承担300万元的保险责任,甲再保险人分担30%,也就是承担300万元的保险责任,乙再保险人承担25%,即250万元的保险责任,丙再保险人承担15%,即150万元的保险责任。若保险费收入为1万元,则原保险人按比例得3000元,甲再保险人3000元,乙再保险人2500元,丙再保险人即为1500元。若发生赔案也按约定的比例,由原保险人和甲、乙、丙三个再保险人共同分摊。当然其中各个再保险人也需按比例支付给原保险人一定的手续费。由此可见,原保险人与三个再保险人签订成数再保险合同,责任分担和保费分享的计算并不繁杂。因此成数再保险可适用于特种业务,如核保险、航空险、责任险、汽车险以及建工险,而且在转分保中一般也被采用。

成数再保险方式对于分散危险责任比较彻底,它是对每一危险单位或每一保险单的责任都实行了分保。但是成数再保险一般都有最高承保限额规定,对每一危险单位或每一保险单规定最高责任限额,超过部分仍需由原保险人承担。正因为如此,成数再保险对于巨额风险,往往需配以其他形式的再保险,以进一步分散危险责任。这是因为保险金额太大,以固定比例测算的自留额和分保额自然会相当大。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都需控制各自的责任范围,因此还必须借助其他的再保险方式,以便更有效地控制责任额度。

(2)溢额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是由原保险人根据承揽的各类保险业务的危险性质以及自身承担能力,对每一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具体的自留责任限额,对超过确定的自留额以上部分视为溢额,转让给再保险人,并以约定的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作为分出额,然后按照自留额与分出额对保险金额的比例分配保险费和分摊赔款。正是由于原保险人确定了自身所承担的自留额,再保险人的责任则是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为计算原则,因此原保险人的责任自担数额与再保险人的责任分担数额就形成了一定的倍数关系,这便是溢额再保险归属于比例再保险方式的原因所在。

显然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与分出额是呈倍数比例的关系,这是溢额再保险的最大特点。分出额一般称为合同限额,它是按每一危险单位可能发生的最高损失来确定的。合同的容量用线或单位表示,将自留额作为制定合同限额的基本单位。如原保险人确定的自留额是100万元,溢额在保险人最高接受限额确定为10线(即10倍),那么再保险分出额即为1000万元。溢额再保险关系确立后,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实际承担的比例不同于成数再保险合同的固定比例,而是随着每笔业务保险金额的大小而变动的。如承接一笔200万元保险金额的业务,原保险人自留100万元,再保险人承担溢额100万元任,双方比例关系为1:1;如若承担的业务保险金额1000万元,则原保险人自留100万元,900万元就作为溢额转让给再保险人,双方的责任比例就变为1:9的责任分担。自然,最终经营的结果对于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来说也是不同的,这与成数再保险关系中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利益完全一致的结果是明显不同的。

溢额再保险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原保险人不仅可以根据其承保的不同业务种类、质量和性质确定恰当的自留额,有效控制自身的责任,也可均衡保险金额,而且在业务选择和节省再保险费支出上有很大的主动权。保险金额小的可全部自留,由此可自留大部分保险费;保险金额大的业务,还可分层次溢额分保。在订立第一溢额再保险合同基础上,再可根据需要确立第二、第三溢额再保险。

虽然溢额再保险手续较为繁琐,需根据不同的保险金额,计算分得比例以及相应的分保费和赔款的分摊数额,编制再保险账单和统计表也较麻烦,由此而产生的管理费用也高于成数再保险,但溢额再保险具有充分的灵活性,尤其适用于业务质量差异大、保险金额不均齐的保险业务,因此,也是国际保险市场上普遍采用的方式之一。

(3)成数、溢额混合再保险

由于成数与溢额再保险同属于比例再保险,两者也可混合运用,因此形成了成数、溢额混合再保险。这种再保险方式是将成数分保比例作为溢额分保的自留额,然后再以自留额的若干线数作为溢额分保的最高限额。这种混合运用在实践中也很普遍。这种再保险方式综合了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的特点,既可节省再保险费用,又可简化再保险手续,因而能更好地满足多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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