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型保险的现状

投资型保险的现状

在20世纪70年代,受通货膨胀的压力,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业纷纷寻求创新,保险公司传统的固定预定利率的长期寿险保单由于缺乏竞争力,导致长期寿险保单持有人纷纷退保,造成保险资金外流,保险公司受到严重冲击,为扭转这种不利局面,各保险公司开始研究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近20年来,投资型保险产品在各国得到迅速发展,在一些投资型保险发达的国家,其保费收入已经占到寿险保费收入的30-55%,目前投资型寿险产品已成为各国寿险业同其他金融业竞争的工具,并日益成为未来寿险业的发展方向。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保险业迅速发展,07年金融市场流动性过剩加剧,表现为银行存款增幅下降,近2800亿资金流出商业银行,充裕资金的61%进入资本市场,尤其是尤其是寿险市场并没有从中获得相应的增长,呈现增速放缓和退保率上升等新特征,一季度上海市寿险公司退保金共支出18.20亿元,同比增长90.17%,银保保费收入27.86亿元,同比减少13.81%,退保主要集中于占寿险市场保费份额近八成的分红险和万能险上。

保险作为一个行业能单独存在,根本原因在于它独有的分散风险的能力,这不仅是与其他金融业的根本区别,也是保险业的最大优势。比如说,防范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就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所以保险被称为社会稳定器和经济稳定器。

为发挥稳定器的作用,保险也必须首先保证自身的稳定,具备不受短期经济波动影响的能力,其中也包括应对市场利率变动的能力。为化解利率风险,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纷纷加强了资产负债管理,并积极发展浮动利率产品,如变额寿险、万能变额寿险等。浮动利率产品不设定预期收益率,最终由实际投资结果决定收益率,其本质为保险企业将投资风险不同程度地转移给被保险方承担,因此需要保险消费者具有成熟的保险消费意识和较强的投资风险承受能力。从我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上看,目前这些条件上未具备,几年前投资连结险的退保风潮就反映了这一问题。现阶段我国保险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应立足于经济的中长期变化,采用相对保守的估计值,当实际投资收益率高于预期值时,以保单分红的形式将利差益返还给保户,这正是保监会设置保底收益率上限的原因。因此,为了保证保险业的稳定性,更好地发挥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也不能过于强调保险产品的投资能力。

投资类保险产品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制约因素和矛盾必须解决,发展投资类保险产品须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对策。相对于国外的投资型保险,我国与外国存在的差异除了前面提到的推出背景上的差别外,还有以下两方面的差异:

1.投资收益上存在的区别

在国外,保险新品种积聚的保险资金一般交由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投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而且国外保险公司的发展一直秉承投保和承保并重的理念,所以即使是部分保险公司自己管理保险资金,投资管理能力也比较强,普遍推行资产负债管理,所以一般都有较好的投资收益。在我国,投资类保险产品近年才逐步推出,各家保险公司均采取运营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式,而资金运营主体的模糊容易产生责任的混淆不清,从而可能降低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投资效果。

2.产品在监管和营销上存在的差别

在国外,投资型保险产品被看成是一种证券。证券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督部门同时对它进行监督,产品同时受制于证券法规和保险法规。在销售该产品时,要求营销员具有保险和证券双重从业资格。而在国内,投资类保险产品只受保险监督部门的监督,在选择保险营销人员时没有具体的身份鉴定。

造成投资型保险困境还有就是在个人营销制度引入后,保险公司一味追求保费收入而疏于管理,部分保险代理人在推销投资型保险的时候,常常把收益扩大化,不顾实际地乱开空头支票,甚至有意误导消费者。在承诺的分红方面,不明确告诉投保人怎样计算收益,只告诉其今年能拿多少钱,忽高忽低甚至没有分红。

分类标签: 保险 投资型 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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